一、汽车执照新规定?
汽车执照新规定:
1、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在12个省(区)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2、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
3、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二、汽车报废新规定来了?
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今年汽车年检新规定?
2022年车辆年检新规定是怎样的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各类汽车年检时间: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四、新配置汽车年检规定?
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显示,车检周期将对私家车作出相应的调整,并于2022年10月1日实行。此外,对于年检流程也得到了不少的简化。
6到10年汽车年检规定
新规定中显示,2022年10月1日起,6-10年的9座含9座以下的非运营小、微型私家车,只有第6、第10年需要上线检车,期间只需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即可。(原政策:第6、8、10,这三年都需要上线检测)
车龄满10年后,每年检验一次。(原政策:满10年车龄每年检验一次,满15年后每半年检验一次)
既往政策对年检项目的改动
私家车
在汽车体系中,私家车的占比还是比较大的,年检项目的改动可以说是备受瞩目。其中涉及私家车年检项目改动的有增加年检新环节,并放宽、明确外观改装范围。
新环节:在机动车联网检查项目中,增加“安全缺陷召回”环节;即如果汽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厂家召回的,检测人员会提醒车主汽车的召回情况。
改装范围:规定中放宽外观改装的要求,明确汽车的中网、行李架、保险杠、轮毂、踏板允许改动。知道范围的改装车友们,再也不担心年检不过关啦。
货运汽车
货运汽车在年检项目中实施三增六减。
删除:噪声、车速表、悬架效率、经济性、动力性、气前置灯偏移量6个原有项目。
增加:轮胎花纹深度、车轮举升装置、轴距三个新项目。
年检检验标
目前,电子检验标志已经全面推广,从2021年开始,机动车将不再需要粘贴任何纸质标志,而开始实行电子检验标志。
五、汽车保险新规定?
具体的改动有以下这些内容:
1、车险额度调整
①交强险责任额度调整:
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而无责任赔偿限额则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交强险额度的调整在较大的事故中作用体现更高,如果事故是本车有责,而且本车的人员也有伤亡,增加的7万赔偿限额可以减轻不少的负担。
②三者险责任额度档次调整:
三者险原来的可选额度范围是5-500万,现在调整为10-1000万,再也不怕路上的豪车啦!有好奇的同学可能会问了:1000万的三者多少钱啊?据了解,目前各大保险公司还没开到这么高的额度范围,最高只是300万额度要800多块,估计1000万额度的费用要过千。
2、商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
①盗抢险取消,原主险盗抢险的理赔由车损险负责;
②11种附加险责任由车损险承担:
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原来的车损险,刮花了车漆不赔、玻璃碎了不赔、自燃了不赔,跟车损险的名字一点都挂不上边,就好比明明是一个门诊医生,却只看感冒不看发烧。
而改革之后,这个医生不仅看感冒发烧,而且喉咙痛、头晕也可以看,减少了大家的负担和麻烦。最重要的是,《意见》指导拓展车损险责任的前提是: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
3、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一般来说,在向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的时候,都会被以各种理由收取手续费,虽然这个费用受到监管,但是金额还是不少而且监管不够严。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原来的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除了调整上限,加强监管也很重要,在改革之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规定的上限是35%,但实际能收超过40%
六、武汉汽车年检新规定?
2022年私家小汽车年检新规定如下:
1、新车前6年享受免检。
2、超过6年不满10年的,每两年检验1次。
3、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每1年检验1次。
4、超过15年的,每半年检验1次。
私家车对于使用年限没有要求,行驶里程到达60万公里强制报废。
年检不通过,也要强制报废
七、汽车特检新规定?
汽车年检新规定
1、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优化检验周期:2020年11月20日起,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
2、费用上涨:一些地区的年检价格被调整。
3、车辆“通检”:车辆年检将实现全国“通检”,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均可在登记地以外的省份直接检验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4、临时延期:疫情阶段,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大多数车主都没法出门。所以在这一段时间内需要参加年检的车主,可以适当延长年检的周期,最多可以临时延期45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临时的。
5、标志电子化:全国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取消纸质车贴,网上可下载电子凭证。
机动车免检试行规定
1、即日起,机动车6年免检新规正式实施。“免检”实为“免上线检验”。
2、需要注意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
3、免检车辆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可直接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符合免检规定的车型:试行的6年内免检适用以下车型: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不能享受六年免检的车型:
1、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
2、属于免检范围内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不享受免检,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上线检验1次。
3、购车后长期未注册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免检政策,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八、杭州汽车年检新规定?
杭州年检新规定就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另外,自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不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
九、汽车年检新规定2022?
1、优化年检周期
2022年10月1号起,车龄小于或等于10年的,只需要第6、10两年进行上线检测,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取消车龄15年的一年两检,统一为车龄10年以上一年一审。
注意,以下三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免检政策的:
1、面包车;
2、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车;
3、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
另外,自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不享受6年内免检政策。
2、年检标签电子化
从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济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贵阳、玉溪、乌鲁木齐等16个城市成为第一批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以下载并保存于手机中,方便手机离线时出示使用。
如果需要领取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上线检验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同时,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可网上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3、验车收费涨价了
由于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我们私家车车主来说,当然要面对更多的年检项目,例如污染控制装置的完好性检查、部分车辆的OBD检查等项目,柴油车辆也要面临增加的NOx排放检验,这些在过去都是没有的。
不过这个年检的建议价格往往是没有多少检测站能够严格执行的,所以不同地区的年检费用还是会“参差不齐”,从此处可以反映出不少检测站的管理问题。
4、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年检可延期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按规定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统一延期。(运输车辆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在此期间,群众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于机动车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处罚。对因逾期未检验可能导致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延长期限,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疫情防控结束后,车主尽快办理。
十、汽车租赁公司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见附件1),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十条 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经营备案。分时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
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拟投入租赁经营小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经营备案机构办理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原经营备案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行驶证有效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所有人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小微型客车,出具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见附件2),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不再用于当地经营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在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等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用途、租赁期限(分时租赁业务可不含此内容)、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押金收取与退还、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交通违法行为告知方式和及时处理承诺等。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限内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
(四)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
(七)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驾驶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依法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使用已备案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开展经营,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和设施,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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