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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237 2024-01-24 14:19 admin   手机版

一、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的,应符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XB 01/T 001-2015)要求。

第六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其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向市工信委备案。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地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只需持所在地备案文件及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且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含外地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备案制,有关企业备案时应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按照《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中企业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产品,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公告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按照所公告的许可范围进行生产,同时呈报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重大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质量检测管理

第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低速电动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局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低速电动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应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照程序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工信委、公安局备案。

第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和产地。

第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低速电动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监局、工信委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依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上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有关低速电动车登记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低速电动车牌照、行驶证和登记证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上牌后,允许在濮阳市辖区内以及列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城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依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处理。低速电动车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检,非营运低速电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周期为每两年,营运低速电动车为一年。具体年检办法另定。对不按期参加检测、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

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车辆转移和报废程序依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杜绝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法律规定承保,在登记上牌前必须比照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投保相应的商业车险,以化解可能出现危及公众利益的交通事故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规定。

二、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涉及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印发前,已通过市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要求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同时,要求充电设施配建要与居民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相关部门在规划、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时,严格执行新建居民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相关要求。

二是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一是对既有居民区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安装流程、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三是规定了供电部门受理用电报装申请和电力配套施工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时限。

三是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主体,引导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

三是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是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合同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推进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不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其他有专门制度规范的特殊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控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等实际控制的各级单位。

公司的内设部门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事前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按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分类管理,所属单位的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合同是指根据公司所适用之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达到披露标准,或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须经公司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或根据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因性质特殊需按照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所属单位的法务合规部门(或法务合规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合同的内容,监督合同签署、履行等管理情况,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而确定的合同经办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经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所承办的合同实施全过程管理,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办理合同项目的立项、预算及有关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调研、审查,收集相应资料并根据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的合同审查部门审核确认;

......

......

(九)管理其承办的合同档案资料(档案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可依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协商变更、解除和争议事务的非诉协调。

(十一)其他需要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合规部门是指公司法务合规部或承担法务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务合规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办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

(八)评估和揭示合同的法律风险;

(九)就合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协助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十一)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的财务制度;

(二)从资金运营角度审查履行合同的可行性;

......

(六)加强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监管,防范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负责合同审批手续的复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复核合同承办、审查、审核、审批程序的完备性;

(二)复核合同承办的资料是否与程序中提交资料一致;

(三)按照公章管理办法加盖印鉴;

(四)按规定程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二条 其他合同相关部门主要审查送审合同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合规性,评估和揭示合同中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合同主体的事前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己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体资质;

(二)支付能力;

(三)产品或服务的交付能力。

己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审查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包含主体资格、生产或服务资质(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审查是否已获得相关许可)、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

(二)注册资本、资产构成、支付能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现金流入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可能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情形);

......

(七)产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审查过往是否有因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引发的重大事故;

(八)舆情信息,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负面舆情。

公司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得签订与签约对方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严禁与失信被执行人、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制裁对象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履行地在境外的合同,应审查履约地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危地不往、乱地不去。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制定客户资信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资信管理相关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逾期应收账款发生。

第四章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标准合同文本的或特殊情况下使用对方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注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风险。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不能有歧义。......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和各自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合同各方的名称应和所盖印章的名称一致。

合同各方包含自然人的,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和其身份证件所载明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准确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凭样品确定质量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五条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准确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期限应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具体,避免重名而导致履行上的差错,并力争做出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担保事项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与违反保密条款时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联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重要或复杂事项的合同,应与合同当事各方充分沟通,尽最大可能把未来事项考虑充分、约定清楚,事先约定变更条件或退出通道。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为境外主体的,合同文件应同时签署中外(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应保持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境内的,合同应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出方式。

第三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不违背案件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情况下,原则上应尽可能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署应遵守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报本部门的领导审定。

......

(七)合同签署(签字、盖章)。

合同签署的内部审批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子签批方式进行,不具备电子签批条件应该做好合同审批流程的保存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情况,明确合同审核职责、流程及权限,合同应由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如涉及资金)、法务合规事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如涉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时,应留有足够的审核时间。各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向承办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审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职责范围独立审查合同,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将所有材料退还承办人。

第四十一条 审核或修改的意见,必须随合同文本如实呈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草案,不得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已经审核会签的合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承办部门必须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履约、验收、结算),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对履行情况做好记录。承办部门应当明确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办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合同主体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发现问题、风险并处理。经办人变更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履行涉及财务部门的,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按内部程序将合同复印件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合同的账务往来、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事宜。合同履行中所有涉及财务的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

......

第五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或相关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时,或己方、对方及相关方的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确认权利义务。

第五十四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申请法务合规部门协助。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派专人催收合同项下债权,定期对账,留存诉讼时效的书面证据。

第五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经办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 因相对方违约造成己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违约原因追究承办部门和/或相关审查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各方协商并重新达成书面协议,不得使用口头形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依据相关协议征得担保方的前置同意。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三条 己方向相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相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相对方,相对方签收后,承办部门应将签收资料归档保存;相对方拒不签收的,可采用公证送达。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

第七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协商情况报送法务合规事务部门。

......

第七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

第七十五条 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相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应及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合规部门,并将有关资料妥善整理、归档。

第七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应同时参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采取恰当措施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在薪酬兑现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九章 合同的保管和归档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

第八十一条 经办人因工作需要而保管的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往来的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按有关安全或保密规定保管。

第八十二条 经办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合同、名片、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移交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重要文件遗失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登报声明。

第十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法务合规事务部门可会同其他部门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十五条 合同检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情况,并依据反馈意见及时更正。

第八十六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二)合同档案的管理情况;

(三)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

(四)合同责任事故的责任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八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避免重大损失的;或在经济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九条 合同承办、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可依法或根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秘密造成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如何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制定员工奖惩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奖惩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4、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5、奖惩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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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业绩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给他定销售额,完成多少业绩,拿多少底薪。如果确实完成,必须奖励!别定太高,随着他的积极态度,一点点往上调额……别怕业务员赚钱,如果真的完成很好,他值得多花钱。

六、物业管理办法该去哪里查阅?

住小区,作为业主不可不知的29个物业常识(业主必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除了上面的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各省还有各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或者办法题主上网搜索就有。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投标备案机构是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备案是各地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4、小区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在各地市城建档案馆。

5、小区违法构筑物执法单位为各地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6、还有什么不知道想知道的私信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七、合同管理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同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合同管理意义的重中之重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就是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

二:合同分类管理,查找更便捷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的合同分类并进行归档。比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供应商合同、劳动合同等,已完项目合同、正在执行的合同、待签的合同等。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方便企业及时掌握合同状态以及后期查阅合同,合同分类管理非常重要。

三:及时跟进合同状态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签订完了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企业仍需对后续的合同执行、还款进度等进行追踪,确保每一个节点项目的顺利执行,以及每一笔款项按时归还。同时,对于出现的突发状况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违约而导致巨额赔偿或客户的流失。

总体而言,合同管理的意义莫过于以有效的管理方式、最小的成本帮助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八、《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一是将检测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五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

(三)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要求检测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等书面材料,改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网上核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三是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方便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四是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发生事项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保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增加抽测等监管方式。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检测机构有相关行为的,要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九、管理办法和暂行管理办法区别?

管理方法是经过试验后确定出的可以继续执行下去的管理方法,而暂行管理方法只是暂时的,在某

暂行的就是暂时的,根据市场需求或者价格变动、人才流动等因素暂时定制的 甚至是一个企业公司机构,升级管理模式的的试用期。一个是已经成熟的条天,另一个则为试行。

十、销售人员有什么高效的管理办法?

请问您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是要让员工听话??

还是要让员工创造价值??

不同的目的,就会造就不同的管理方式。想要创造价值,首先你得明白什么是价值??明白什么是价值以后,你还要得明白如何去创造这个价值??只有一个会做事的领导才能管理好员工。事情又不会做,思想又幼稚的领导只会用制度来管理员工,自己什么都不会,还想要员工创造价值,这不是开玩笑吗???管理并不难,但是不要被管理这两个字给诱导了。管理是两个字,先明白这两个字是什么意思,那就好办了。个人观点:管理不是制度,不是条条框框,管理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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