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噪音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市市区的环境保护,减少机动车噪声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市区机动车使用喇叭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中环路以内各街路行驶的机动车,一律禁鸣喇叭。
二、凡在市区中环路以外行驶的机动车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得用喇叭唤人。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具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道路内通行。横过机动车道路时,要按交通指挥信号行止;没有交通指挥信号的地段,要主动给机动车让路,不准争道抢行,给机动车不鸣喇叭创造安全条件。
五、各车主单位(个体车主)要教育所属机动车驾驶员,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制定安全行车措施,切实保证在不鸣喇叭情况下安全行车。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严格管理,并给予5元以下罚款处罚。
在斯大林大街、西安大路、长春大街、解放大路、自由大路、新发路、同志街、大经路、康平街、北安路十条主要街路鸣喇叭的,要从严加倍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长春市宠物管理条例?
长春宠物管理,必须有狗证,出门栓绳。
三、保障房管理条例长春市?
长春保障房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0%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长春市车辆管理所有哪些?
长春市车辆管理所只有,位于西环城路的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五、长春市无人机管理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等重点敏感单位及其设施;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港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遇有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以政府部门公告为准。
六、长春市医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七、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有物业管理条例 因为长春市政府出台了《》,该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该条例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保护了业主权益,提高了物业服务水平。 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监督等。该条例对于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供热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经营企业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九、长春市2021公租房管理规定?
长春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规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XX市居住证》两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XX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即三年内未在XX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就可以申请XX市公租房。
十、长春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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