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规定?

90 2024-01-06 21:56 admin   手机版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摩托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二、道路交通施工安全法?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没有司法解释?

有关《道交法》,正儿八经出过的司法解释,为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在性质上雷同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的,比如:

指导案例90号 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礼让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9〕行他字第9号 《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1][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郭玉文诉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如果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设的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而《道交法实施条例》为国务院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对此无解释权,因此不会有司法解释。但是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可能会以发文的方式作出一定的解释

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3][4]二、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关《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中涉及行车规则的部分,司法层面这方面的解释较少,建议参见立法机关和行政法规制定机关的几个“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摘要 书评 试读】- 京东图书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摘要 书评 试读】- 京东图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的两个重要法规文书,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 立法层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比较高的立法层次,是国家在道路交通领域的最高法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属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具体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2. 内容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道路交通运输工具的生产和销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等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主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具体规定,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3. 法规效力和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适用范围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适用,对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道路运输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员等相关方面,更具体地细化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都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什么?

交通安全法则:

  第一章 总 则

  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依本条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用名词解释义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二、车道:指以划分岛、护栏或标线划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车辆行驶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划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标线划设,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标牌。

  六、标线: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设施上划设之线条、图形或文字。

  七、号志: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进、注意、停止,而以手势、光色、音响、文字等指示之讯号。

  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及机器脚车或以人力、兽力行驶之车辆。

  九、临时停车:指车辆因上、下人、客,制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时间未满三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态。

  十、停车:指车辆停於道路两侧或停车辆所,而不立即行驶者。

  第四条:

  驾驶人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应遵字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挥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车辆分类及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五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机关於必要时,得就左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第六条: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稽查,违规绝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前项稽查,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迳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七条之一:

  对於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左列机关为之:

  一、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者,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二、违反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者,由警察机关处罚。

  前项处罚於裁决前,应给予违规行为人陈述之机会。

  第一项第一款处罚,公路主管机关应设置交通裁决单位办理;其组织规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所定处罚,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应於十五日内,到达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但行为人认为举发之事实与违规情形相符者,得不经裁决,迳依各该条款罚锾最低额,自动向指定之处所线纳结案。

  前项罚锾线纳处理程序及缴纳机关,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军事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应遵字本条例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之规定,并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及宪兵指挥。国军编制内之军用车辆及军用车辆驾驶人,违法前项规定之处罚,由国防部定之。

六、1983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可以上网搜索或书店购买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何区别?

两者在法律的属性、制定机关、效力、内容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属性和制定主体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指定通过,效力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次,从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后者和前者有冲突的地方,应该以前者为准。最后,从内容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道路交通领域的整体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进一步规定,说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细分和补充。由下面可以看出一个是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学

近年来,随着交通拥堵和事故频发的问题日益凸显,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是研究交通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和运用的学科,涵盖了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法律制度、交通事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意义、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是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交通事故的发生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对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也是指导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帮助其制定更加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和措施,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效果。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首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交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积极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和研究机构也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研究工作,推动了学科的深入发展。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新型交通方式和新型交通问题的法律规定较少,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其次,在交通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多样化和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存在一定的司法实践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和经验总结。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方向

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发展应该朝着以下方向努力:

  1. 完善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新型交通方式和新型交通问题的法律规范,提高交通法律法规系统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2. 强化交通执法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和总结,提高交通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加强交通法学人才培养:培养更多专业的交通法学人才,提升交通事故处理能力和交通法律研究水平。
  4. 开展跨学科研究:积极开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研究,为交通法学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证支持。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学在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目前在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实践、培养人才以及开展跨学科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学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处罚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95条不是处罚摩托车,是说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