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党员发展流程?

148 2024-02-29 20:38 admin   手机版

一、党员发展流程?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入党

  1.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支部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机关党委备案,申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5.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6.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并报机关党委备案。

  7.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8.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

  9.发展对象参加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0.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谈论认为合格后,报机关党委预审。征得机关党委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预审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1.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2.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查合格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

  13.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本人《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机关党委审批。

  14.机关党委派人与审批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

  15.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批准后,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6.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17.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8.党支部继续加强教育和考察。每三个月把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和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1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至两周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20.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机关党委审批。

  21.机关党委审批后,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2.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二、党员发展标准?

标准:1 、端正入党动机。 入党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入党是为了更好地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祖国为人类多作贡献,入党是为了多吃苦,多做事,各方面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关键的时候不惜牺牲个人生命,使自己的人生更有价值。

2 、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先在思想和言行上入党,后在组织上入党。不仅自己各方面要做好,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的各项活动,严守校纪,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文明礼貌,刻苦学习,做好两操等等。而且要能帮助、带动其它同学进步,敢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所在班级、所在宿舍应比较好,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活动中应有一些较突出的表现。

程序:( 1 )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确定发展对象。( 4)确定预备党员。

三、发展党员发展对象会议,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吗?

不能参加支部的会议。

这个有及其严格的规定,也是组织纪律。党支部开支部会议,这个是组织学习生活和组织内部活动,非组织成员是不能参加的。入党积极分子不是正式共产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步骤是:

1提交申请,2党支部推荐,3支部与申请人谈话,4党员与非党员投票,5召开支部会从申请人中确定积极分子,并报批上级党委,6党委批准确定,正式进入考察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期为一年。

考察期满后,如无问题,便成为正式党员,可以参与党支部组织的一切学习、生活、活动!

四、发展党员到正式党员多久?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才可推荐和确定(党组织在收到申请书后1个月内派人谈话);

2.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

3.预备党员的接收:基层党委预审(一般在党支部上报预审材料后1个月内)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在1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在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不得超过6个月;

4.转正:申请转正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如需延期转正,支部大会讨论时间必须延长6个月以上,1年以内;上级党委审批在3个月内。

五、单位全是党员,如何发展党员?

单位全是党员,发展党员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完善党员管理制度,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性教育、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学习交流等活动,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

三是注重实践锻炼,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和社会实践,提高党员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通过这些措施,全面发展党员,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实现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六、党员发展七要件?

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按照“保证质量、改善结构,坚持标准,慎重发展”的方针进行。

以下是党员的条件,一般具备第一条就可申请,接受党的教育与培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成熟之后即可发展。但是需要个人的不断努力才能达到。

党员的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七、发展党员口号?

发展党员要先了解该同志思想好不好,入党动机纯不纯,有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口号是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遵守党的规章,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永不判党。

八、党员发展总体原则?

1.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

2.发展党员坚持的原则:

(1)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计划、有安排地进行,不要无故长期停止发展党员,也不要突击发展党员。发展党员不能搞临时决议,如果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该推迟或调整,不能勉强发展。党组织也要对发展的党员负责,要按程序、计划发展党员。

(2)发展党员要对党员质量把关。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党员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党员条件,不允许因其它的原因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3)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我们党是由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所组成的工人阶级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

(4)发展党员要个别吸收。所谓个别吸收,就是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入党本人自愿,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坚持这一原则重点在“成熟”二字。

(5)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落实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及时公示发展党员的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纠正和避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误。

九、发展党员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发展党员党员大会要求?

1、党员大会召开人数为应到会党员人数的80%到场,方可召开。

2、在研究党员发展工作时,具体人数,由各系统各地区会有不同,一般以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3、组织生活会会有多种形式召开,如果是支部整体召开,一般建议缺席人数不可太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上一篇: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