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关汽车报废标准:
(一)使用年限为八年的汽车有:
总质量为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
类出租汽车,微型箱式货车;
(二)使用年限为十年的汽车有:
总质量为1.8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除外)、大客车、吊车、消
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三)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汽车有: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四)汽车办理延缓报废的范围有:
1、凡符合第(二)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并持相
关资料到市车管所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行驶证;
2、凡符合第(三)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到所
辖区县车管分所登记签章,持相关资料到市车管所审核手续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到
市车管所审核手续,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行驶证,使用的年限范围从第15年起每年延
缓1次,并定期参加年度审验2次,延缓使用时间从第21年后每年检验4次。
属于单位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汽车延缓报废业务的请选择单位办理,否则请选择个人车办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