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城市人行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是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是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人行道及其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城市人行道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市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在给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复函中,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予以了明确。2010年2月,中级人民法院给市政府办公厅的复函中也对城市人行道的范围予以了明确界定。至此,城市人行道的范围得到了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的确定,为我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时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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