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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的数额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126 2023-11-08 13:40 admin   手机版

一、并处罚金的数额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二、处罚金的数额怎么定?

1.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2.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3.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罚款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4、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5、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6、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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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买卖烟草,如何确定数额?

未经许可贩卖烟草是严重违法行为。经营数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或者三年内2次经过处罚,又经营烟草3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作者介绍:陈琦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律师)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统一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按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趋于完善,但囿于知识产权独特的无形财产特征,权利人在受到侵权时一般很难准确量化损失数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依旧困难重重。鉴于此,在前文《实务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判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本文笔者期望继续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来梳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要点及权利人诉讼维权的举证思路。

一、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要点

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首先参考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再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确定。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通过现有证据仍然难以确定的,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然而,司法实践过程中,权利人通过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绝非易事,这也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参考“实际损失”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额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着重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两方面内容展开阐述。

(一)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单价*侵权产品或服务的销量。

此处,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单价和销量即通常理解的侵权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数量。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一般是侵权人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数据。在难以确定侵权人利润数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权利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数据或者行业内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数据。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利润数据分为实际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销售利润是没有扣除实际经营成本的。因此,权利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多主张销售利润,而侵权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多主张实际营业利润。

(二)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案涉知识产权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

二、典型案例裁判要点观察

案件名称: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根据二审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参考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侵权人提交的财务数据计算出侵权期间的营业总收入以及以经销商数量与年购货指标计算销售收入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再综合考虑侵权方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恶意注册商标后在全国一百多个地级市发展经销商、在线上开设多家店铺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故本案赔偿总额应为基数的4倍。据此,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深圳小米公司在天猫店铺销售充电器等182款被诉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利润率30.78%计算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大典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点:权利人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为五侵权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五侵权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在充分考虑如下因素后予以确定:第一,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经过权利人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贵州茅台酒”等五件涉案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很强的显著性,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第二,根据涉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五侵权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为45.5套,销售金额共计8216400元。每瓶假冒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系由38瓶茅台水立方酒和12瓶茅台鸟巢酒灌装而成,每套两瓶(白色、酱色各一瓶),白色包装材料的购进价格为3550元/套,酱色包装材料3520元/套。关于上述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的价格,权利人主张案外人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销售给盛世大典公司的水立方酒价格为98元/瓶、鸟巢酒价格为249元/瓶;盛世大典公司、陈裕煌、曹如平则主张灌装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水立方酒和鸟巢酒并非权利人主张的上述两款酒,而是盛世大典公司于2010至2013年期间从北京平大境界有限公司购进的水立方酒和2011至2012年期间从权利人处购进的贵州茅台酒鸟巢,其中水立方酒价格为368元/瓶、贵州茅台酒鸟巢价格为1978元/瓶。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灌装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的具体价格,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应以盛世大典公司、陈裕煌、曹如平自认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经计算,五侵权人灌装每套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及包装材料的成本为82510元。同时,考虑到五侵权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及茅台品牌的市场声誉,侵权情节严重,故本院认为本案应按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三,考虑到权利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五侵权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本院对权利人的五件涉案商标对于五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予以酌情确定。第四,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综合考虑五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本院认为,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倍数应为两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点:本案中,华升公司分别在阿里巴巴网、天猫网、淘宝网、京东网等多个线上商城销售其生产的被诉产品。从(2016)沪徐证经字第7775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见,截止2016年8月,华升公司仅在天猫网“oupute旗舰店”其中一款台灯产品的月销量就达1561件,总销量63935件,库存2871件,证实华升公司的销售数量巨大。由于权利人欧普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华升公司掌握,经本院责令华升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华升公司仅提供了其京东“欧普特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收入记录,未向本院提交阿里巴巴网、天猫网、淘宝网等平台的销售数据,故本院将依法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欧普公司主张以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此,本院对该计算方式的相关要素认定如下:

1、关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欧普公司为主张其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产品销售商瑞隆公司、文达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欧普照明发货托运单》、“OPPLE欧普照明”商标授权店铺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中约定涉案商标的许可费为36.5万元/年,在《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中约定涉案商标的使用费为每天1000元,两者相互对应。且根据《欧普照明发货托运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OPPLE欧普照明”商标授权店铺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欧普公司与瑞隆公司、文达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证据对于证明“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这一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2、关于本案应计赔的侵权时长。华升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于2015年7月、9月分别获准注册商标“OUPUTE”和“欧普特”,于2016年2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灯类产品被行政处罚。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华升公司于2016年2月之前已经开始生产被诉灯类产品。根据欧普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中提交公证购买华升公司被诉灯类产品的证据以及在再审庭审中当庭登录淘宝网店显示销售被诉灯类产品的情况,再结合华升公司在再审中提交其经营的京东平台“欧普特官方旗舰店”的后台销售记录,足以证明华升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至2020年1月的四年期间持续侵权。由于本案为再审案件,根据欧普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计算赔偿的侵权时间应截止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17年11月30日,故本案应计赔的侵权时长为21个月,折合为1.75年。

3、关于合理倍数的确定。根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的约定,欧普公司授权许可涉案商标给销售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在销售商的经营场所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经营销售区域仅为销售商所在的地市。而本案华升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范围为全国甚至全球,可见华升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程度和范围要比欧普公司授权销售商的大得多。因此,本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至少应按“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6.5万元/年”的2倍计算,即73万元/年。故此,本案赔偿基数应确定为73万元/年×1.75年共计127.75万元。

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本案应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故对于欧普公司请求判令华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三、举证要点

由上述几个典型案件裁判要点可以看出,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关键在于侵权产品或服务的销量、单价及利润数据。具体而言,权利人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侵权人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利润报表、销售合同,侵权人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囿于该部分证据通常由侵权人所控制,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此处再提请注意的是,相关销售及利润数据还可以参照同等级企业的年度报告、公开宣传数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销量及行业利润。

2、侵权产品或服务在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数据及侵权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宣传数据。

3、侵权人向工商部门、行业协会报送的数据材料及税务纳税情况。

4、侵权产品或服务在先前程序中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查处的数量及价格。

此外,权利人主张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的,需注意留存许可使用协议原件、转账凭证、发票、协议备案以及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许可使用协议系真实且实际履行。

相关法律链接:

1.《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32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至48条。

六、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为什么很难确定?

因为你不知道侵权方具体非法所得是多少

七、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赌资数额的认定主要根据赌博的实际情况和赌博的对象。在赌场内,赌资数额通常由赌场设定,赌客在进入赌场前需要清楚了解赌资数额的标准,并自行决定参赌金额。

在非法的赌博活动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则需要依据赌博的时间、地点、人数、参赌金额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一般来说,参赌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会被认定为赌资数额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赌博的案件,通常会委托相关专家对赌资数额进行鉴定,以确定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和刑事责任。

八、劳动仲裁无法确定工资数额怎么办?

无法确定工资数额的,解决办法有如下三种方法来认定工资:

1、劳动仲裁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保存工资发放清单2年,因此,两内以内的工资标准证明,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并非劳动者;

3、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即可,无需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九、金融诈骗罚金如何认定?

最新金融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十、职务犯罚金如何执行?

职务犯罚金执行是要执行其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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