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jts 10月25日9时5分许,黔西南州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县城葛根酒厂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请求出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现场,只见一辆红色大货车和一辆小轿车相继停放在道路上,其中红色大货车的右前保险杠有刮擦痕迹,小轿车的左后车门边有明显凹陷,左后保险杠周边已被损坏。
经了解,事发前货车驾驶员谢某由阴滩方向往坡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伸手去拿对讲机回队友的话,没有观察前方路况,导致车辆与右侧正常行驶的尚某相撞,所幸当时双方均系好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
最终,民警依法认定货车驾驶人谢某分心驾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尚某无责任。(黔西南州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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